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HYZ0003S-2023
电解质饮料
2023-08-01 发布 2023-09-01 实施
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 发 布
Q/SHYZ0003S-2023
前言
本标准制定时,参照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延中饮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凌锋、欧阳剑.
本标准于2023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23年09 月01 日实施。
Q/SHYZ0001S-2021
电解质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质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赤藓糖醇、果葡糖浆、三氯蔗糖、柠檬酸、柠檬酸钠、氯化钾、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DL-苹果酸、谷氨酸钠、柠檬酸钾、葡萄糖酸锌、乳酸钙、维生素B6、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食品用香精等,添加一种或多种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经调配、过滤、灌装而制成的电解质饮料(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66.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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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4部分: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技术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产品命名规则为“所呈风味+电解质饮料”、“风味+电解质气泡水”, 如柠檬味电解质饮料、西柚味电解质饮料、红柚电解质气泡水等。
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2 二氧化碳应符合GB1886.228的规定。
4.1.2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
4.1.3 三氯蔗糖 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
4.1.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4的规定
4.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
4.1.5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
4.1.6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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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
4.1.8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
4.1.9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 1886.306 的规定。
4.1.10 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 的规定。
4.1.11 维生素 B6 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
4.1.12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
4.1.13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的规定
4.1.14 柠檬酸钾应符合 GB 1886.74 的规定
4.1.15 葡萄糖酸锌符合 GB 8820 的规定
4.1.16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
4.1.17碳酸氢钾应符合 GB 1886.247的规定
4.1.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
指标 |
试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的被测样品置 于洁净的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 下用观察色泽、鉴别气味, 温开水 漱口,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异物 |
滋味、气味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
|
状态 |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
试验方法 |
||||
n |
c |
m |
M |
|||
菌落总数,CFU/mL |
5 |
2 |
102 |
104 |
GB 4789.2 |
|
大肠菌群,CFU/mL |
5 |
2 |
1 |
10 |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
|
霉菌,CFU/mL |
≤ |
20 |
GB 4789.15 |
|||
酵母菌,CFU/mL |
≤ |
20 |
||||
沙门氏菌 |
5 |
0 |
0/25mL |
— |
GB 4789.4 |
|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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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
指标 |
试验方法 |
|
pH 值 |
< |
6.0 |
GB/T 5750.4 |
铅(以 Pb 计),mg/L ≤ |
0.3 |
GB 5009.12 |
4.5 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限量
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5.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4.6.1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6.2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4.7 食品添加剂
4.7.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7.2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4.8.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4.9.1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GB 12695的规定。
4.10食品营养强化剂
4.10.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组批与抽样
5.5.1 由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5.2 出厂检验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单位。
5.5.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
5.3 出厂检验。
5.3.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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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配料或加工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5.4.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
5.5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产品不合格;若理化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5.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若理化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品。
5.6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6.1 出厂检验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 个最小包装单位。
5.6.2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单位。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签按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9106.1的规定。
6.2.2 采用袋装形式,包装严密、封口平整、不漏气、图案清晰完整。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使用保证产品的储存的温度要求的车辆,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的仓库内贮存,并应离地离墙不少于10cm 贮存,产品适宜的贮存温度为室温,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同时贮存。
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